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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 这是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通报的情况。报告说,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典型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据新华网5月1日)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虽然有劳动法的明文规定,但企业主却屡屡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少发或者不发“加班费”导致76%的农民工在“五一”等节假日加班也没有享受到“加班费”由此,企业主对劳动法的漠视让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制度行同虚设,也让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受到莫大的损失。
有人曾质疑过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单薄,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费”其实,农民工又何尝不想得到三倍于工资的加班费呢?在企业主和农民工的的利益博弈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弱视。况且老板早就有言在先:“想干就干,不干拉倒,想找活干的人在外面正排着长队呢!”再者,因讨要加班费被“炒鱿鱼”的事例屡见不鲜,农民工为了得之不易的饭碗,也委实不敢跟老板较劲,若是真的被炒了鱿鱼,岂不是得不偿失?三倍的工资是小,饭碗才是大。
另外,企业主也有逃避支付“加班费”的办法,一种是把“加班费”写入合同,合同“规定”只支付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并不出现节假日“加班费”的条款;第二种是按“计件”或“计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数量发放,即“非标准工时制”也称“弹性工作制度”堂而皇之的就把农民工节假日的“加班费”给“弹掉”了。还有一些农民工感觉企业主能聘用自己就已经不错了,甚至“主动”要求放弃“加班费”
从企业主的心理分析不难看出,他们正是利用了农民工息事宁人的态度,虽然说“放弃加班费”并不是农民工出于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节省下来的那笔“加班费”足以让企业主偷着乐上一阵子了。久而久之,农民工得不到“加班费”俨然就成了一种惯例。由此可见,劳动法被虚化的个中原因不在农民工,而在企业主。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不支付农民工“加班费”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并没有企业主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责罚。
随着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例越来越少,但对于农民工“加班费”等权益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有效制裁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加班费”的企业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以免去了农民工因讨要“加班费”而得罪企业主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切切实实的把农民工权益落到实处。
“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 这是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通报的情况。报告说,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据国家统计局2004年所作的典型调查,农民工日工作时间11个小时,每月工作时间超过26天。”(据新华网5月1日)
劳动法明确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虽然有劳动法的明文规定,但企业主却屡屡无视这些法律规定少发或者不发“加班费”导致76%的农民工在“五一”等节假日加班也没有享受到“加班费”由此,企业主对劳动法的漠视让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制度行同虚设,也让农民工的经济利益受到莫大的损失。
有人曾质疑过农民工的权利意识单薄,没有主动的去索要属于自己的那份“加班费”其实,农民工又何尝不想得到三倍于工资的加班费呢?在企业主和农民工的的利益博弈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弱视。况且老板早就有言在先:“想干就干,不干拉倒,想找活干的人在外面正排着长队呢!”再者,因讨要加班费被“炒鱿鱼”的事例屡见不鲜,农民工为了得之不易的饭碗,也委实不敢跟老板较劲,若是真的被炒了鱿鱼,岂不是得不偿失?三倍的工资是小,饭碗才是大。
另外,企业主也有逃避支付“加班费”的办法,一种是把“加班费”写入合同,合同“规定”只支付8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并不出现节假日“加班费”的条款;第二种是按“计件”或“计时”发放工资,工资标准按照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数量发放,即“非标准工时制”也称“弹性工作制度”堂而皇之的就把农民工节假日的“加班费”给“弹掉”了。还有一些农民工感觉企业主能聘用自己就已经不错了,甚至“主动”要求放弃“加班费”
从企业主的心理分析不难看出,他们正是利用了农民工息事宁人的态度,虽然说“放弃加班费”并不是农民工出于真实意愿的表达,但节省下来的那笔“加班费”足以让企业主偷着乐上一阵子了。久而久之,农民工得不到“加班费”俨然就成了一种惯例。由此可见,劳动法被虚化的个中原因不在农民工,而在企业主。令人遗憾的是,虽然不支付农民工“加班费”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并没有企业主因此而受到相应的责罚。
随着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正式发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例越来越少,但对于农民工“加班费”等权益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杜绝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现象,有效制裁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对那些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加班费”的企业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以免去了农民工因讨要“加班费”而得罪企业主的后顾之忧,从而进一步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切切实实的把农民工权益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