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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和新律师见面,我充满了期待。还在那个我曾住过的酒店,离法院比较近。晚上我被邀请去律师的房间,坐在椅子上核对资料。实习律师转交给新律师的资料中,录音资料少了第一张纸。有些资料,是在反复要求实习律师拿出来的情况下,实习律师才肯交出来的。比如,你的就诊卡。本来这就是当事人的重要资料,本来在转交时就应该完整的转交。对于一个案子来说,有时候一两张纸,可能就牵动整个案子的进展。完整的保存,完整的转交,本身就是一种素质。
第一次开庭,原告席位就我和我的新律师。家里人问过我需不需要过来,我咨询了新律师,她说第一次开庭,不需要我的家人她们过来的。第一次开庭只是核对证据,家属过不过来无所谓。开庭那天,医院就来了一个人,他们的代理律师。原告方上交了证据,被告方看了证据。医院方对湖州三院,九八医院的病志没有异议,但却对录音资料不认可。被告不承认我们的录音资料。而录音资料本身作为重要证据它就具备一定的法律作用的。是医院的接诊医生亲自说出的话。从第一场官司的开庭情况来看,被告方的律师显然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我们已经有充分的证据,真实发生的事情,被告方很难圆谎。医院方的资料自己打自己脸。你一方面说不知道病人送进来时是什么病,一方面医生的病历上写明了出院诊断药物中毒。在明知药物中毒的情况还建议患者家属转院到精神病医院。随便挑出一两条就漏洞百出。
新律师提出,湖州九八医院,作为你就诊过的第三家医院的主观病志非常的重要。上次实习律师去了九八医院没有帮我调出那份重要病志,她主动提出想去帮我再调取一次。我们最终需要通过第三家医院最后的诊断来推断第一家医院的问题。但因为计划内的,我所支付给他们的差旅费用共是四次费用。而如果她再特地去调取一次病志,就涉及到第五次。那么我必须重新再支付5000的差旅费。
关于这个费用问题,最初实习律师收的是共6万,前期的策划费不算。4万是代理费,2万是两个律师来安徽办案的差旅费。换了律师后,实习律师把来过一次安徽产生的费用扣除,剩余差旅费的转交给新律师。听说前两个律师第一次过来产生的各个费用共计5000元,那么应该把差旅费剩余15000转交给接手的新律师。然而新律师只收到了他们转交的13000。以前说的是两个人差旅费来四趟共20000,现在两个人换成了一个人,差旅费却一分没有多出来,多来一趟仍然要另外支付5000元。好吧,我想,后面过来的律师据说身份是他们所里的部长,领导亲自过来办案,我想就不要太计较了。
我提出,因为经济困难,能不能让他们晚点再收这5000,差旅本来还剩10000元,可以先从之前交的差旅里面扣的。新律师坚定的说,不可以。他们律所有规定的,说就连她们主任,领导也不同意的。她说后面两次的差旅一次是鉴定时的,一次是最后一次开庭时的。最后一次的开庭她不可能不过来的。说毕竟我和她们签了合同,又是怕我坑了她之类的(新律师跟我初次见面时给了我一张纸质的合同,但细节均为表明)。我这个官司打的很是蹊跷,两波律师对我的防备,都是发生在我完全的信赖,完全的托付之后。在我诚心诚意的交代所有事实真相、希望能齐心作战之后,她们却都提高了对我的警惕。她们强调的是,平常她们律所的收费标准,远远不只收我的这点钱的。是给我打了优惠了的。
我手机转账支付给了新律师5000元的差旅费用,在法院摇号的这次,她过来了。她这次在回程时准备去往浙江湖州九八医院把重要的主观病志调取出来。也幸亏她这次来了,在法院摇号的这次,出了事情。那天到了摇号处,有两个工作人员正在忙着,根本无暇顾及我们。我们说是来摇号的,他们叫我们等一下。时间早已过了约定的8点30分。摇号处人员直接朝我们大吼:你们去找纪检委好了,你们这个案子根本做不了鉴定!资料被鉴定机构给退回了!
年长的那位拿出一叠资料甩给我们看被退回的字样。我的律师一眼就看到上面写着:交通事故案。把谁家的交通事故案子放在我们的案卷里?
你们要摇号是吧。那个小年轻的工作人员就拿了两个球,放在机器里然后拿出一个就说,是南京的某某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强调,必须只能选择安徽的某几家和就近的南京的几家机构。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个地步,请了这么有权威律所给我打这场官司,投入了这么多,竟然做不了鉴定。对于平时不太容易鲁莽行事的我,把很大的信任的筹码加在这家律所这里,遇到鉴定的难题,却丝毫没有反转的力气。真的是我不懂法律程序吗,一切的真相在慢慢的上演。
那天我们在法院里面看看能不能找到人把事情反应一下。突然有个人过来找我们,估计是从监控里看到我们吧,他问我们找谁,有什么事。我们被邀请进院长接待室,把情况详细的说明。律师以理性的角度阐述重点,我以感性的角度,对方是法院的领导,说给我们一次机会,让我们可以自己去上海找一家愿意接纳我们的鉴定机构,法院会想办法支持,也会做医院的工作。我就像找到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我对上海的鉴定机构也是不熟的,听上海认识的朋友曾经说过,某某地方有一家比较正规的。律师赶紧写好了给法院领导的申请,领导当时批准,准许我去上海尽快找到机构。
第一次和新律师见面,我充满了期待。还在那个我曾住过的酒店,离法院比较近。晚上我被邀请去律师的房间,坐在椅子上核对资料。实习律师转交给新律师的资料中,录音资料少了第一张纸。有些资料,是在反复要求实习律师拿出来的情况下,实习律师才肯交出来的。比如,你的就诊卡。本来这就是当事人的重要资料,本来在转交时就应该完整的转交。对于一个案子来说,有时候一两张纸,可能就牵动整个案子的进展。完整的保存,完整的转交,本身就是一种素质。
第一次开庭,原告席位就我和我的新律师。家里人问过我需不需要过来,我咨询了新律师,她说第一次开庭,不需要我的家人她们过来的。第一次开庭只是核对证据,家属过不过来无所谓。开庭那天,医院就来了一个人,他们的代理律师。原告方上交了证据,被告方看了证据。医院方对湖州三院,九八医院的病志没有异议,但却对录音资料不认可。被告不承认我们的录音资料。而录音资料本身作为重要证据它就具备一定的法律作用的。是医院的接诊医生亲自说出的话。从第一场官司的开庭情况来看,被告方的律师显然没有做充分的准备,我们已经有充分的证据,真实发生的事情,被告方很难圆谎。医院方的资料自己打自己脸。你一方面说不知道病人送进来时是什么病,一方面医生的病历上写明了出院诊断药物中毒。在明知药物中毒的情况还建议患者家属转院到精神病医院。随便挑出一两条就漏洞百出。
新律师提出,湖州九八医院,作为你就诊过的第三家医院的主观病志非常的重要。上次实习律师去了九八医院没有帮我调出那份重要病志,她主动提出想去帮我再调取一次。我们最终需要通过第三家医院最后的诊断来推断第一家医院的问题。但因为计划内的,我所支付给他们的差旅费用共是四次费用。而如果她再特地去调取一次病志,就涉及到第五次。那么我必须重新再支付5000的差旅费。
关于这个费用问题,最初实习律师收的是共6万,前期的策划费不算。4万是代理费,2万是两个律师来安徽办案的差旅费。换了律师后,实习律师把来过一次安徽产生的费用扣除,剩余差旅费的转交给新律师。听说前两个律师第一次过来产生的各个费用共计5000元,那么应该把差旅费剩余15000转交给接手的新律师。然而新律师只收到了他们转交的13000。以前说的是两个人差旅费来四趟共20000,现在两个人换成了一个人,差旅费却一分没有多出来,多来一趟仍然要另外支付5000元。好吧,我想,后面过来的律师据说身份是他们所里的部长,领导亲自过来办案,我想就不要太计较了。
我提出,因为经济困难,能不能让他们晚点再收这5000,差旅本来还剩10000元,可以先从之前交的差旅里面扣的。新律师坚定的说,不可以。他们律所有规定的,说就连她们主任,领导也不同意的。她说后面两次的差旅一次是鉴定时的,一次是最后一次开庭时的。最后一次的开庭她不可能不过来的。说毕竟我和她们签了合同,又是怕我坑了她之类的(新律师跟我初次见面时给了我一张纸质的合同,但细节均为表明)。我这个官司打的很是蹊跷,两波律师对我的防备,都是发生在我完全的信赖,完全的托付之后。在我诚心诚意的交代所有事实真相、希望能齐心作战之后,她们却都提高了对我的警惕。她们强调的是,平常她们律所的收费标准,远远不只收我的这点钱的。是给我打了优惠了的。
我手机转账支付给了新律师5000元的差旅费用,在法院摇号的这次,她过来了。她这次在回程时准备去往浙江湖州九八医院把重要的主观病志调取出来。也幸亏她这次来了,在法院摇号的这次,出了事情。那天到了摇号处,有两个工作人员正在忙着,根本无暇顾及我们。我们说是来摇号的,他们叫我们等一下。时间早已过了约定的8点30分。摇号处人员直接朝我们大吼:你们去找纪检委好了,你们这个案子根本做不了鉴定!资料被鉴定机构给退回了!
年长的那位拿出一叠资料甩给我们看被退回的字样。我的律师一眼就看到上面写着:交通事故案。把谁家的交通事故案子放在我们的案卷里?
你们要摇号是吧。那个小年轻的工作人员就拿了两个球,放在机器里然后拿出一个就说,是南京的某某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强调,必须只能选择安徽的某几家和就近的南京的几家机构。
这个案子进行到这个地步,请了这么有权威律所给我打这场官司,投入了这么多,竟然做不了鉴定。对于平时不太容易鲁莽行事的我,把很大的信任的筹码加在这家律所这里,遇到鉴定的难题,却丝毫没有反转的力气。真的是我不懂法律程序吗,一切的真相在慢慢的上演。
那天我们在法院里面看看能不能找到人把事情反应一下。突然有个人过来找我们,估计是从监控里看到我们吧,他问我们找谁,有什么事。我们被邀请进院长接待室,把情况详细的说明。律师以理性的角度阐述重点,我以感性的角度,对方是法院的领导,说给我们一次机会,让我们可以自己去上海找一家愿意接纳我们的鉴定机构,法院会想办法支持,也会做医院的工作。我就像找到了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我对上海的鉴定机构也是不熟的,听上海认识的朋友曾经说过,某某地方有一家比较正规的。律师赶紧写好了给法院领导的申请,领导当时批准,准许我去上海尽快找到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