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7章 干部人事档案问题汇总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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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按照“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通过档案记载与谈话情况、现实表现等的综合比较分析,提高识人辨才能力,把一贯表现突出、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发现出来,把历史有问题、档案有问题的人特别是政治上的“两面人”辨别出来。要重点审核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为选准人用对人奠定坚实基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要写入考察材料。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严明“建”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要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指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以上所列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全面评价干部、合理使用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实际工作中,按照“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考察组要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通过档案记载与谈话情况、现实表现等的综合比较分析,提高识人辨才能力,把一贯表现突出、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发现出来,把历史有问题、档案有问题的人特别是政治上的“两面人”辨别出来。要重点审核干部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为选准人用对人奠定坚实基础。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情况要写入考察材料。
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要坚决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要求,上紧规矩制度发条,用严格制度和严明纪律规范档案“建、管、用”各个环节,将真抓真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全程监督落到实处。严明“建”的职责,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设,严肃填写,严格审核,确保归档材料的真实准确。严肃“管”的纪律,对档案的接收、保管、转递等管理环节,要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制度规定、亮明红线警示。严格“用”的程序,要明确干部人事档案利用工作要求、范围和程序,对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范围、内容和问题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落实中央“凡提四必”要求。严抓监督惩处,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并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处理等作出规定。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中组发〔2015〕23号)指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假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以上所列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组织处理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指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强调,新形势下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要遵循5项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选配政治素质好、专业能力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管理,加强激励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对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