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章 如何提高审判能力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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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培养自己辩证思维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培养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来认定和判断法律事实,不能凭经验和直觉办案,也不能为追求绝对真实而牺牲法律的社会正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司法原理或证据规则来进行理性思维,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判断,依法解决社会纠纷。
3、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时空的概念
我们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不尽合理,似乎法律和情理之间存在价值上的冲突。为什么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何在?
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同时促进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客观要求,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目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
如何克服裁判的这种缺陷,使合法性和合情合理融合起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平,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得实施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每一个案件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是生活在这一环境之中的人,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能否支持,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和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我们应当用这个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来约束当事人,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也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在司法审判中,一味强调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
司法审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这取决于法官怎样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的价值。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就能够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正确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
4、培训职业道德意识
一个法官的威望,一个法院的权威,往往来自法官的司法理念,法官的执业理念要求法官忠诚于法律,只服从于法律,要求法官清正廉明、忠于职守;要求法官从内心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中立、文明、高效等现代司法理念。这些理念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却直接决定了法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的思维方式。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法律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来说,培养树立良好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是其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先决条件。因此,法官必须要努力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形成正确的职业思维方式。
5、坚持学习,正确理解和阐释法律的精神
这些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亦在不断更新。过去所形成的职权主义司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要求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等思想逐步被接受和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理念已逐步取代了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官不加强新的法学理论的学习,不加强新法及其立法思想的学习,他在适用法律时,尤其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法律条文意义不明时,就很难对法律作出适应社会客观发展的解释,最终使自己的裁判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作为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抓住时间,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始终保持对法律知识的追求不满足、不懈怠。
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培养自己辩证思维的能力。尤其要注意培养正确运用证据规则来认定和判断法律事实,不能凭经验和直觉办案,也不能为追求绝对真实而牺牲法律的社会正义,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根据司法原理或证据规则来进行理性思维,在事实和法律之间进行判断,依法解决社会纠纷。
3、合情合理,不能超越时空的概念
我们许多法官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判决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但自己感觉不尽合理,似乎法律和情理之间存在价值上的冲突。为什么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其内在的原因何在?
这是因为我国的社会改革和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同时促进了法制的发展和完善,许多法律在制定时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客观要求,但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使法律在制定后不久就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如果法官机械地运用法律来处理目前的案件,就可能出现合法但不尽合理的现象。
如何克服裁判的这种缺陷,使合法性和合情合理融合起来,体现出司法的公正,公平,这就要求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本着贯彻法的价值精神,使得实施法律的结果符合情理。每一个案件发生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是生活在这一环境之中的人,当事人的诉请是否合理、能否支持,当然首先看法律的规定,当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和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结合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综合考虑。
我们应当用这个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来约束当事人,因为法律所维护的也是一种符合社会情理的秩序。在司法审判中,一味强调合法不合理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是非常有害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
司法审判就是要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相结合,这取决于法官怎样理解法律,如何把握法的价值。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处理具体的案件,并不是一个死板、机械的过程,而是一项创造性的活动。真正理解和把握了立法的精神和价值,就能够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借助于社会生活经验知识,正确地解释和运用法律,作出合乎法律又合乎情理的公正裁判。”
4、培训职业道德意识
一个法官的威望,一个法院的权威,往往来自法官的司法理念,法官的执业理念要求法官忠诚于法律,只服从于法律,要求法官清正廉明、忠于职守;要求法官从内心牢固树立公开、公平、公正、中立、文明、高效等现代司法理念。这些理念虽然属于道德的范畴,但却直接决定了法官在从事司法活动中的思维方式。道德是法律正常运转的社会心理基础,是法律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来说,培养树立良好的个人道德和职业道德,是其正确执法和司法的先决条件。因此,法官必须要努力培养自己的职业道德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养,以形成正确的职业思维方式。
5、坚持学习,正确理解和阐释法律的精神
这些年来,我国颁布实施了一大批法律、法规和发布了许多司法解释,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亦在不断更新。过去所形成的职权主义司法理念与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突出,经济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要求尊重当事人的主体权、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裁判者的中立性、防止突袭性裁判等思想逐步被接受和强调,当事人主义的司法理念已逐步取代了职权主义的司法理念。在这种情况下,一名法官不加强新的法学理论的学习,不加强新法及其立法思想的学习,他在适用法律时,尤其在法律存在漏洞或法律条文意义不明时,就很难对法律作出适应社会客观发展的解释,最终使自己的裁判无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目标。作为法官,仅有为人民服务的愿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精通法律,抓住时间,忙中抽闲,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始终保持对法律知识的追求不满足、不懈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