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4章 法院干警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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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空前变大,以“定纷止争”为第一要务的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历史性重任。然而法院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队伍,只有充分调动每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及能动性,法院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必须依靠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科学的制约与激励机制。
系统化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监督惩戒与奖励的有机结合。即通过对法院干警工作的规范性、正当性进行全面的考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的罚与奖,从而不断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工作积极性。
一、现阶段法院系统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惩戒机制落实不到位、形式化严重
惩戒机制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未必都能依法执行到位。所以现阶段人民法院关于惩戒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有的,但实践中无法按法律制度办,这就是惩戒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年终考核由于岗位目标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详细、考核指标不够量化、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不同岗位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不强,普遍的形式化,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几乎没有,从而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
(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不充分及二者之间不协调、结合性不强
1.精神鼓励方面。在对法院工作人员激励的措施中,精神鼓励可以给其一个精神上的有力支撑,使他们牢固树立自己应该时刻具备的精神信仰,即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律职业的崇尚和对公平下正义的不懈追求。近几年出现的大量优秀法官离职转做律师的现实情况,从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了法院系统激励机制中精神鼓励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精神鼓励不充分,法院干警的精神信仰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特别是近些年来,物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大幅提升,使得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向往超过了精神上应有的追求从而出现价值观的转变、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集体荣誉感及缺乏等一系列消极影响,最终失去了作为法院干警应有的精神信仰,这对法院工作的开展以及法治进程的推进无疑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2.物质鼓励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财政体制的问题对物质鼓励的面、财政来源、鼓励办法等无法做到统一。目前法院干警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除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外,还包括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而由于各地财政水平存在差异,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即使同职级、同岗位在享受政策时也无法做到统一。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同职级的法院工作人员因享受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在收入上略高一些。但从整体上看,同级党政机关的平均收入高于法院系统,其主要原因是多数党政机关人员的职级高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单位相比,法官晋职晋级的机会要少得多。这种政治级别待遇的低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在政治上的奋斗目标变得模糊,从而在工作上失去强有力的推动力。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缺乏必要的统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作为激励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同时推进。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厚此薄彼,即只重视精神鼓励或只重视物质鼓励,以致没有真正发挥出二者结合的作用。
由此看来,要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系统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完善制约机制,可以更好地对法院干警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对其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因过错造成的工作失误及时予以惩戒,从而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激励机制,可以积极推动法院干警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在不断完善自我的同时,使法院工作目标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制约...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空前变大,以“定纷止争”为第一要务的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历史性重任。然而法院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综合素质过硬的队伍,只有充分调动每位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及能动性,法院工作才能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终促进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这必须依靠建立一套系统化的、科学的制约与激励机制。
系统化的制约与激励机制是监督惩戒与奖励的有机结合。即通过对法院干警工作的规范性、正当性进行全面的考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明确的罚与奖,从而不断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心以及工作积极性。
一、现阶段法院系统制约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制约惩戒机制落实不到位、形式化严重
惩戒机制有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未必都能依法执行到位。所以现阶段人民法院关于惩戒的法律和制度的规定是有的,但实践中无法按法律制度办,这就是惩戒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年终考核由于岗位目标不够明确,职责分工不够详细、考核指标不够量化、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不同岗位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不强,普遍的形式化,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的几乎没有,从而使得年终考核失去了最基本的意义。
(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不充分及二者之间不协调、结合性不强
1.精神鼓励方面。在对法院工作人员激励的措施中,精神鼓励可以给其一个精神上的有力支撑,使他们牢固树立自己应该时刻具备的精神信仰,即对党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宪法和法律以及法律职业的崇尚和对公平下正义的不懈追求。近几年出现的大量优秀法官离职转做律师的现实情况,从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了法院系统激励机制中精神鼓励上所存在的不足之处。由于精神鼓励不充分,法院干警的精神信仰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特别是近些年来,物价上涨过快,生活成本大幅提升,使得他们对物质利益的向往超过了精神上应有的追求从而出现价值观的转变、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集体荣誉感及缺乏等一系列消极影响,最终失去了作为法院干警应有的精神信仰,这对法院工作的开展以及法治进程的推进无疑形成了巨大的阻力。
2.物质鼓励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财政体制的问题对物质鼓励的面、财政来源、鼓励办法等无法做到统一。目前法院干警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除正常的公务员工资外,还包括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而由于各地财政水平存在差异,使得法院工作人员即使同职级、同岗位在享受政策时也无法做到统一。与同级党政机关相比,同职级的法院工作人员因享受审判津贴、岗位津贴等政策,在收入上略高一些。但从整体上看,同级党政机关的平均收入高于法院系统,其主要原因是多数党政机关人员的职级高于法院工作人员。与其他行政单位相比,法官晋职晋级的机会要少得多。这种政治级别待遇的低位很容易造成法院工作人员在政治上的奋斗目标变得模糊,从而在工作上失去强有力的推动力。
3.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缺乏必要的统一。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作为激励机制的两个重要方面,应该同时推进。而在具体实践中,往往厚此薄彼,即只重视精神鼓励或只重视物质鼓励,以致没有真正发挥出二者结合的作用。
由此看来,要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司法公正的实现,建立系统的制约与激励机制势在必行。通过完善制约机制,可以更好地对法院干警的工作进行监督与制约,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司法权力,同时对其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因过错造成的工作失误及时予以惩戒,从而不断增强法院干警的工作责任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完善激励机制,可以积极推动法院干警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在不断完善自我的同时,使法院工作目标得以更好、更出色地完成。
二、 完善法院工作人员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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